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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業者於醫院診所同址設獨立進出門戶之瘦身美容部門,並由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於醫院診所內設有美容服務部門,有各自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可明確區隔,並聘請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業務,該美容服務業者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為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行政院衛生署原則上不同意醫療機構內附設商業性質之美容服務部門,至醫療機構如與美容業者設置同址,則執業場所應各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說明,依行政院衛生署88年3月22日衛署食字第88017511號公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規定,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故應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所稱銷售勞務範圍而非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專業性勞務之範圍。醫療機構如有經營上述類型之業務者,應另以美容業者名義,儘速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