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協會會員大會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 |
本協會應設簽到簿供出席會員(會員代表)簽到,或由出席會員(會員代表)繳交委託書,並於簽到簿上委託會員(會員代表)處簽署。 |
三、 |
本協會團體會員應由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未能出席者,應由團體會員出具委託書予本協會之會員(會員代表)委託出席,每位會員(會員代表)僅能接受另一位會員(會員代表)之委託,受委託者以本協會之會員(會員代表)為限,並由受委託者代為行使其權利。 |
四、 |
本協會會員,如一人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得行使二個以上之會員權利,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
五、 |
本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協會所在地或便利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且適合協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時間依理事會決定之,其時間應以適合會員參加為原則。 |
六、 |
本協會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其主席由理事長擔任之,理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之一代理之。 |
七、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二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開會者,主席得宣佈散會,另定日期開會。 |
八、 |
本協會會員大會召開,其議程由理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大會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會。 |
九、 |
同一議案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發言,非經主席同意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會員(會員代表)發言違反此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 |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十一、 |
議案表決方法採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其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之。表決,應就可否雙方依次行之,若可否雙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
十二、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會員(會員代表)身份,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記錄。 |
十三、 |
本協會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得就議案發表意見或詢問,但不得提出程序問題及修正動議。 |
十四、 |
議案表決,除法令及本協會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
十五、 |
本協會有關選舉罷免事項,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行之。 |
十六、 |
主席得指揮會員(會員代表)協助維持會場秩序,對於擾亂會場不聽勸導之會員(會員代表)者,主席得要求該會員(會員代表)離開會場,使會議能順利進行,或於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 |
十七、 |
本議事規則,由理事會訂定,報告大會後施行,對本規則之增修,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